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錦鳳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何俊男
訴訟代理人 許志銘
江松鶴律師
上 訴 人 洪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上 訴 人 盧振為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
大樓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