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06號
TPHV,108,上,20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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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蔡中仁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 訴 人 陳一男 


      張武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1 月2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
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就「未
經股東同意,將其股份藉由公司變更登記,登記為自己所有,該
股東是否因此喪失該股份?可否請求賠償股份喪失之損害?」表
示意見,並提出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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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