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蔡中仁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 訴 人 陳一男
張武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1 月2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
第3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就「未
經股東同意,將其股份藉由公司變更登記,登記為自己所有,該
股東是否因此喪失該股份?可否請求賠償股份喪失之損害?」表
示意見,並提出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