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鉅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固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周品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宏煒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規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
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柒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陸佰叁
拾肆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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