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88號上 訴 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上訴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上訴人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海洋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 謝慶欽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黃俐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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