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林阿紗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采緞
倪曉菁
陳淑霞
黃鈺琇
呂通吉
黃世祿
楊馥嘉
邱瀞樂
王銀柱
廖秀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樓
王廷祐
許素玉
魏雙旺
林德貴
林淑娟
王琇琪
陳濟民
曾文德
曾文信
陳宏源
訴訟代理人 陳貞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
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於開庭前,就:1.如採上訴人主
張之分割方案,是否確有價值之差異?2.上訴人主張縱有價差亦
無須金錢補償之理由,有無學說或實務見解之依據?3.如有補償
價差之必要,應如何計算?具狀表示意見〈請併就被上訴人陳宏
源108年12月23日民事補充言詞辯論意旨㈣狀主張之補償方式表示
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