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513號
TPHV,107,上,513,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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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
趙鰲峰)
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 訴 人 趙揚桐 住○○市○○區○○○路00巷0號 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上訴人 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祭祀公業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法院請求確認:(一)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 桃園市趙鰲峰(原名為公業趙鰲峰.趙鰲峰,下稱上訴人公業 )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召開之106年度派下員大會所為決議無 效。(二)上訴人趙揚桐對於上訴人公業之管理人及管理委員 資格不存在。惟訴外人趙國棟趙克毅非上訴人公業之管理 人,擅自代表上訴人公業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為由 ,對桃園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桃園市政府以107 年3月9日府民宗字第1070036886號函核發107登桃祭字第9號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行政處分及內政部107年6月26日台 內訴字第1072200329號訴願決定,經該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 058號祭祀公業事件受理(下稱系爭行政爭訟事件),上訴人 公業則獨立參加前開訴訟,有行政訴訟起訴狀、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35-147頁)。則上訴人



公業是否已合法變更為祭祀公業法人,及趙克毅可否為上訴 人公業管理人,應以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茲兩造均同 意在系爭行政爭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 卷二第100頁、第130頁、第131頁、第149頁)。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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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