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參 加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被上訴人 簡怡惠
簡美蘭
洪秉佑
陳玉梅
陳松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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