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更一字,106年度,4號
TPHV,106,醫上更(一),4,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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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醫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瓊玫 

      吳瓊瑤 
      吳峻榕 
      吳振瑋 
      吳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被 上 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上 訴 人 邱宗傑 
      姜仁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
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並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之被繼承人吳江山於民國95年4月間,因惡 性肝腫瘤曾在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 北榮民總醫院(下稱台北榮總)治療。嗣於97年10月間因定 期追蹤發現肝腫瘤復發,而於97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5分接 受該院醫師邱怡友施行熱射頻肝腫瘤燒灼術(下稱系爭手術 )治療。邱怡友施行系爭手術時,造成吳江山在橫結腸附近 穿孔之併發症(按上訴人對邱怡友請求部分,已經最高法院 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術後住院由該院醫師 即被上訴人邱宗傑(下稱邱宗傑)收治,並出現腹部疼痛現 象,但邱宗傑卻疏於評估為術後腸穿孔之併發症,僅於97年 10月30日13時30分為吳江山施打止痛劑。惟吳江山已因腸穿 孔造成感染而惡化為腹膜炎,腹部急性劇烈疼痛,邱宗傑仍 未為任何腹膜炎之檢查及治療。同院醫師即被上訴人姜仁惠



(下稱姜仁惠)於翌日即97年10月31日下午為吳江山實施胸 部X光檢查後,疏未發現右側面胸部X光片顯示右橫膈膜下 方有游離氣體,未懷疑為右側結腸穿孔所造成,致邱宗傑不 知上開資訊,而未即時檢查治療吳江山之腸穿孔。邱宗傑延 至97年11月2日始會診直腸科醫師,經直腸科醫師臆斷吳江 山為腸穿孔,並建議為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後,始經確診為結 腸右側彎曲處有穿孔,而於97年11月2日下午17時55分接受 結腸切除手術,但因感染嚴重於97年11月4日因敗血性休克 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邱宗傑姜仁惠為台北榮總之受僱人 或使用人,就此延誤醫療之過失,造成吳江山死亡,自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 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吳峻榕(下稱吳峻榕)新臺幣(下 同)214萬3,023元本息、上訴人吳瓊玫吳瓊瑤吳雅玲吳振瑋(以下均逕稱其姓名)各10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審 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 前審追加備位聲明,依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 192條第1項、第194條規定,求為命台北榮總給付吳峻榕214 萬3,023元本息及吳瓊玫吳瓊瑤吳雅玲吳振瑋各100萬 元本息之判決。上訴人於本院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 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吳峻榕214萬3,023元及吳瓊玫吳瓊瑤吳雅玲吳振瑋各10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㈡追加備位聲明:⒈台北榮總應給付吳峻 榕214萬3,023元及吳瓊玫吳瓊瑤吳雅玲吳振瑋各100 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未繫屬本院部 分,不另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姜仁惠於97年10月31日14時56分判讀病患之 胸部X光結果,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該X光片顯示右橫膈膜 下方疑似半月形黑影並無法認定係游離氣體,況施作系爭手 術後X光檢查腹腔縱有空氣,亦需臨床上有腹膜炎症狀表徵 始需作電腦斷層檢查,足見姜仁惠就X光結果之檢查與判讀 ,與吳江山當時是否施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以及其死亡結 果間,均無因果關係。邱宗傑於97年10月31日下午係前往支 援健保門診之看診,而由其他值班醫師對吳江山施作腹部身 體理學檢查,並無典型腹膜炎症狀表徵,因此當時未施行腹 部X光檢查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亦未臆斷吳江山因腸穿孔 罹患腹膜炎,均符合當時醫療水準。吳江山當時既無典型腹 膜炎症狀,即無從診斷罹患腸穿孔或腹膜炎,則縱於當時施



作電腦斷層檢查,仍不能發現腸穿孔或腹膜炎,並予以探查 手術治療,故吳江山之死亡結果,邱宗傑之醫療行為並無過 失,亦無相當因果關係。而吳江山於97年11月1日凌晨轉送 加護病房後,經台北榮總加護病房之值班醫師張又升及賴怡 君與家屬討論解說其風險後,係家屬決定先不作電腦斷層, 伊並無延誤醫療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㈠上訴 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
三、查病患吳江山因惡性肝腫瘤復發,於97年10月30日上午10時 25分至台北榮總接受系爭手術治療,術後住院由邱宗傑為主 治醫師,邱宗傑並於97年10月31日中午安排吳江山接受胸部 X光檢查。迨至97年11月2日下午3時許始接受腹部電腦斷層 掃描檢查,確認腹部有氣體,疑大腸穿孔,而於當日下午5 時30分接受手術治療,術中發現大腸有一處5公分之穿孔, 小腸三處穿孔。嗣吳江山因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於 97年11月3日23時30分由家屬辦理自動出院後,於97年11月4 日凌晨1時25分死亡之事實,有死亡證明書(見原審士調字 卷第31頁)、外放原審病歷卷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上訴 人主張邱宗傑吳江山術後發生腸穿孔併發症,引發腹膜炎 ,疏未注意評估檢查,而姜仁惠就97年10月31日X光檢查結 果判讀,疏未發見腹部游離氣體,致邱宗傑無從據以評估立 即為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而遲至97年11月2日下午3時始進行 腹部電腦斷層掃描,確認腹部有氣體,疑大腸穿孔,造成吳 江山因延誤治療手術而死亡,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等情, 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茲就兩造爭點一 一論述如下:
姜仁惠就97年10月31日吳江山胸部X光影像檢查結果之判讀 ,有無疏未發見腹部游離氣體之醫療上疏失?
1.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第0000000號 鑑定書(下稱第1次鑑定書),就所詢:系爭手術後,吳江 山於翌日即97年10月31日中午前發生腹部劇烈疼痛、發燒及 敗血性休克等病症,記載「(1)依醫療常規,醫師需要進行 相關診療,以排除腹膜炎。(2)醫師會進行腹部身體檢查, 探尋腹痛性質、部位及是否有反彈痛等腹膜炎症狀,並進行 血液實驗室檢驗及胸部、腹部放射線檢查」(見本院上更一 卷二第126-127頁),復經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 第3次鑑定書)載明「⑸一般若放射科醫師判讀為疑似腹內 游離氣體,正常情況下應會影響臨床照護醫師之注意,而施 行進一步身體診察、胸部立姿X光、腹部側臥姿X光或電腦斷 層掃描檢查,以確認是否有腹內游離氣體,進而可及早診斷



腸穿孔。⑹一般腹膜炎之初步診斷為腹部X光檢查,懷疑腸 穿孔導致腹內游離氣體則檢查胸部立姿X光。診斷腹內游離 氣體一般為胸部立姿X光、腹部側臥姿X光或電腦斷層掃描檢 查。」(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38-139頁),足認依醫療常 規,系爭手術後吳江山發生腹部劇烈疼痛,醫師須進行相關 診療,以排除腹膜炎,並進行腹部身體診查,是否有反彈痛 等腹膜炎症狀,及胸部、腹部放射線檢查,且為進行診斷腹 內是否有游離氣體,須為胸部立姿X光、腹部側臥姿X光或進 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始足以判別。
2.查兩造就97年10月31日中午拍攝其中一張吳江山右側胸部X 光影像(另一張平躺之胸部X光影像則無法看出腹內游離氣 體,已據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50頁),究係 採右側躺姿勢或平躺(半坐臥)姿勢,第1次鑑定書與醫審 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2次鑑定書)記載似有不同( 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26、131頁),兩造就此復爭執甚烈, 本院爰再送請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5次鑑定書 )鑑定結果,記載「1.依97年10月31日拍攝X光右側照之影 像所示,可見腸道內空氣係集中於前腹部下方,以空氣密度 小於液體密度而會往上移動之物理原理研判,病人於檢查時 ,應係採平躺或半臥坐姿,X光由左側水平投向右側,故檢 查之影像始呈現腸道內氣體集中於前腹部下方。2.如果病人 於檢查時係採右側躺姿勢,腸道內空氣應分散於前腹部至腰 側,惟本案病人右側照X光之影像顯示腸道內空氣集中於前 腹部下方,故其檢查時應採平躺或半臥坐姿勢,X光由左側 水平投向右側。3.倘病人採右側躺姿勢時,腹腔內若有游離 氣體應會積聚於腰側,當病人採直立狀態,氣體往上移動始 會積聚在橫膈膜下之部位,惟依97年10月31日胸部X光之影 像所示,本案病人右側照應係採平躺或半臥坐姿勢。」(見 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20-121頁)。可見吳江山97年10月31日 右側胸部X光影像,基於空氣密度小於液體密度而會往上移 動之物理原理,其腸道內氣體均集中於前腹部下方,並非如 採右側躺姿勢時,腸道內空氣應分散於前腹部至腰側,而得 研判吳江山於檢查時,應係採平躺或半臥坐姿,X光由左側 水平投向右側,故檢查之影像始呈現腸道內氣體集中於前腹 部下方,上訴人謂吳江山97年10月31日右側胸部X光檢查時 係採右側躺姿勢云云,即不足採。則揆諸首開說明,為進行 診斷腹內是否有游離氣體,須為胸部立姿X光、腹部側臥姿X 光檢查,始足以判別,本件吳江山97年10月31日右側胸部X 光檢查時係平躺或半臥坐姿,其檢查之影像結果已難據為診 斷腹內是否有游離氣體之依據。




3.又本院就第2次、第3次鑑定書及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 (下稱第4次鑑定書)所記載吳江山97年10月31日右側胸部 X光影像,得否判讀腹部有游離氣體,其意見似有不同(見 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31、138、140頁),本院依兩造聲請, 指定須有放射科專科醫師參與再為鑑定,經第5次鑑定書記 載「1.⑴本次鑑定意見,有放射科專科醫師參與。⑵依97年 10月31日拍攝胸部X光右側照之影像,可見橫膈膜下疑似有 半月形黑影。2.臨床上,診斷腹部游離氣體,應安排胸部立 姿X光或腹部側臥姿X光,影像上可於橫膈膜下方(立姿)或 腰側(側臥姿)發現游離氣體。本案97年10月31日病人係因 發燒、呼吸喘及有雜音(身體診察未發現腹膜炎徵象),醫 師醫囑胸部X光前後照及右側照,依右側照之影像,固可見 橫膈膜下疑似有半月形黑影,惟病人檢查時係採平躺或半臥 姿勢,X光由左側投向右側,倘若病人腹部有游離氣體,該 游離氣體往上移動後理應積聚在前腹部下方,而非橫膈膜下 方,且病人在平躺或半臥坐姿水平拍攝下,因臟器影像重疊 之加成效果,亦可能影響判讀而出現類似橫膈膜下方半月形 黑影之結果,故該半月形黑影並無法作為診斷腹部游離空氣 重要線索。3.本案97年10月31日病人接受胸部X光檢查時, 臨床上並無腹膜炎徵象,影像上亦未沒發現腹部游離氣體之 合理證據,故姜仁惠醫師當日未判讀有游離氣體存在,難謂 違反當時醫療水準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見本院上 更一卷二第121-122頁)。可見,本院既認定吳江山於97年 10月31日進行X光檢查時,應係採平躺或半臥坐姿,X光由左 側水平投向右側,並非採右側躺姿勢,已如前述,如有游離 氣體存在,依氣體往上移動原理,應積聚在前腹部下方,而 非集中橫膈膜下方,本件X光影像判讀,既然並無發現吳江 山前腹部下方有何游離氣體存在,足認該橫膈膜下疑似有半 月形黑影,應係在平躺或半臥坐姿水平拍攝下,因臟器影像 重疊之加成效果所造成,並不足據為判讀診斷腹部有游離空 氣之線索。上訴人指如採半臥坐姿拍攝,可能在橫膈膜下方 發現游離氣體云云,惟此並無醫學上依據,且採半臥坐姿拍 攝,雖因坐姿高低影響,橫膈膜位置或有可能略高於腹部, 但究非完全立姿,再參酌上開X光影像判讀,顯示腸道內空 氣均集中於前腹部下方,已如前述,腸道內空氣並無往橫膈 膜方向積聚情形,則腸道外之腹腔,自不可能其前腹部下方 全無游離氣體,而竟全部集中橫膈膜下方之理,足認上訴人 上開所辯,並指第5次鑑定書鑑定意見有誤云云,自不足採 。
4.至姜仁惠嗣於97年11月4日修改上開X光檢查報告(見原審士



調字卷第39頁),固有可能係審閱參考嗣後97年11月2日電 腦斷層掃描檢查及同年月3日手術結果之病歷後所為(見本 院上更一卷二第122頁),惟此乃姜仁惠個人動機之良窳, 上開X光影像疑似半月形黑影,客觀上既不能判讀為腹部游 離空氣,自不得以此即謂姜仁惠已自承判讀錯誤。又第5次 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乃係經指定放射科專科醫師參與鑑定結 果,其所表示之意見,自較第2次、第3次鑑定書所載橫膈膜 下有疑似半月形黑影,故判斷可能腹內有游離氣體等語為專 業正確,況第4次鑑定書亦記載「且當日14:56胸部X光檢查 結果未發現腹內有游離空氣」等語(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 140頁),則該第2次、第3次鑑定書所載上開意見,自不足 採。
5.從而,97年10月31日吳江山胸部X光右側照之影像,雖可見 橫膈膜下疑似有半月形黑影,但臨床上診斷腹部游離氣體, 應安排胸部立姿X光或腹部側臥姿X光,吳江山當時胸部X光 影像,因術後病體虛弱,無法採站姿,而係採平躺或半臥坐 姿水平拍攝,該疑似半月形黑影乃因臟器影像重疊之加成效 果所造成,並不足據為判讀診斷腹部有游離空氣之線索,況 當時病患臨床上並無腹膜炎徵象,依當時姜仁惠所在醫院之 醫療水準,其所判讀未發現腹腔內有游離空氣之結果,自難 謂與醫療常規有違,而有何醫療上過失可言。亦不得謂台北 榮總當時僅施行胸部X光檢查,未先行施行腹部X光檢查或電 腦斷層掃描檢查,即謂有醫療疏失。更不得因姜仁惠嗣後審 閱參考97年11月2日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及同年月3日手術結果 之病歷,於97年11月4日所為修改判讀報告結果,即謂其當 時判讀有誤,上訴人主張姜仁惠就97年10月31日吳江山胸部 X光右側照之影像判讀錯誤而有醫療上過失云云,自不足採 。
邱宗傑吳江山術後發生腸穿孔併發症,引發腹膜炎,有無 疏未注意診察、治療之醫療上過失?
1.查吳江山術後於97年10月31日中午前發生腹部劇烈疼痛、發 燒及敗血性休克等病症,依第1次鑑定書記載:「(1)依醫療 常規,醫師需要進行相關診療,以排除腹膜炎。(2)醫師會 進行腹部身體檢查,探尋腹痛性質、部位及是否有反彈痛等 腹膜炎症狀,並進行血液實驗室檢驗及胸部、腹部放射線檢 查。⑶根據醫師病程病歷,醫師有進行腹部身體檢查為右上 腹局部疼痛,護理紀錄則為胃叩診鼓音,亦進行血液實驗室 檢驗、腹部超音波及胸部X光影像檢查。因此,醫師應有進 行排除腹膜炎之相關檢查。⑷當時病人呼吸急促,且根據身 體檢查,呼吸音有雜音及胸部X光影像結果,懷疑有肺炎,



尚難謂不妥。⑸基於當時臨床判斷,身體檢查並未出現腹膜 炎徵兆,故懷疑是傷口疼痛,乃給予止痛劑,尚可接受,惟 宜續追蹤檢查。」(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27頁),可見邱 宗傑於97年10月31日中午就吳江山術後所發生腹部劇烈疼痛 、發燒等症狀,確有進行身體診查,其腹部叩診為鼓音,並 無反彈痛之腹膜炎徵象,亦進行血液實驗室檢驗、腹部超音 波及胸部X光影像檢查,而事實上右側胸部X光影像檢查於下 午14時57分經姜仁惠出具判讀報告結果(見原審士調字卷第 25頁),雖橫膈膜下疑似有半月形黑影,但不足據為判讀診 斷腹部有游離空氣之線索,已如前述,足認邱宗傑基於當時 之臨床判斷及處置,並無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情事。 2.依前項鑑定意見,97年10月31日中午當時吳江山身體診察並 無腹膜炎徵象,且胸部X光檢查影像亦不能判讀腹部有游離 空氣,仍宜續追蹤檢查。嗣吳江山於當日18時又發生嚴重腹 痛及19時20分呼吸急促現象,當時照護吳江山之護理師許英 春證稱:伊為當日照護吳江山之護理師,伊施作腹部檢查後 ,於護理紀錄上記載「胃扣診有鼓音」;於施作該腹部檢查 過程,吳江山之腹部並無觸痛及反彈痛的情形;因為對吳江 山之觸壓檢查的結果是正常的,因此沒有記載於護理紀錄上 等語(見本院醫上卷二第214-1頁背面),復於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問:請求提示原審病歷卷第53頁背面至54頁, 妳在10月31日6點2分護理紀錄第7項有記載妳有施作腹部檢 查,胃叩診為鼓音,最後一次施作腹部檢查的時間為何?) 腹部電燒有傷痛,最後一次是我交班前6點做的腹部檢查, 即上面記載胃叩診為鼓音。」、「(問:妳施作時,有無腹 部觸痛與反彈痛?)最後一次6點沒有觸痛與反彈痛,病人 主訴傷口會痛。」(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383頁),是證人 許英春原於97年10月31日下午6點下班,於當日交班前下午6 點2分之病程護理紀錄(見原審病歷卷第53頁背面至54頁) 記載胃叩診為鼓音,並無觸痛或反彈痛之腹膜炎徵象。另當 日接班之護理師即證人曾佳雯亦證稱「(問:妳自己有無幫 病人做腹部檢查?)有。6點病人腹部疼痛厲害,應該實際 上發生是5點多,因為病人3點才打過止痛針,但是病人說他 傷口還會痛,所以我當時是去找許富舜。我雖然是6點才實 際交班,但是護理長有交代,所以我提早去看病人,我有依 照許富舜醫師的指示去領止痛針,在6點幫病人打第二劑的 止痛針。」、「(問:妳幫病人做腹部檢查,病人的腹部是 硬的還是軟的?)病人說做電燒的部位會痛,其他部位都是 軟的。」、「(問:病人有無觸痛或反彈痛?)沒有。病人 壓下去的時候不會痛,反彈時也不會痛。」、「(問:妳的



上班時間?)4點到12點。」、「(問:妳剛才所說本件病 患交班時間6點,是否前一班照護護理人員6點下班,所以到 6點才算是負責病人的護士?)是。因為二班之間會有互相 cover的時間。」、「病人是說傷口痛,傷口在燒灼的地方 ,在右上腹,壓下去他沒有說特別痛,只是說傷口裡面會痛 。」(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381-382頁),二者互核相符, 足證當日下午6時前後交班,照護吳江山之護理師許英春曾佳雯均有進行腹部身體檢查,並無觸痛或反彈痛之腹膜炎 徵象,許英春並將上開檢查結果記載當日交班前下午6點2分 之病程護理紀錄內。核與證人即當日夜班之住院醫師高偉育 證稱「(問:交班時你有無跟病人做觸診的行為?)病人到 晚上六、七點時表示尿尿,尿不出來,當時總醫師謝燿宇醫 師還在,要我做心電圖、導尿管、為病人抽血,當時病人有 表示尿尿,尿不出來,因為我有裝導尿管,所以有對病人觸 診,沒有腹痛的跡象。」相符(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365頁 ),雖高偉育自承並未將其上開觸診情形記載於病歷內(見 本院醫上卷二第231頁病歷及本院上更一卷一第368頁),但 高偉育已供稱「我寫病歷的習慣如果覺得有問題的地方才會 寫,標準的檢查要從頭部做到腳,我沒有寫不代表我沒有做 ,因為值班時很忙,不可能把所有的細節都寫到,我當時確 實有做腹部觸診,因為沒有異狀所以就沒有寫。」、「(問 :既然如此,四肢沒有水腫,是沒有異常的,為何依然紀錄 下去?)交班時說有氣喘,許醫師(按係與之交班之日班住 院醫師許富舜)的紀錄還有寫疑似肺水腫,所以會對重點的 理學檢查做紀錄,肺水腫可能會合併下肢水腫,但如果沒有 特別異常的理學檢查就不會特別紀錄。」(見本院上更一卷 一第368-369頁),是高偉育證述其身體檢查之觸診並無腹 膜炎徵象結果,既與許英春曾佳雯證述情節相符,且經許 英春將上開身體檢查結果記載當日下午6點2分之病程護理紀 錄內,上訴人自不得以高偉育醫師未將其對吳江山身體檢查 之觸診結果,記載於病歷內,即謂被上訴人之醫護人員當時 均未對吳江山進行身體追蹤檢查,而主張被上訴人有延誤腹 膜炎診察云云,自不足採。是吳江山雖於97年10月31日下午 6時發生嚴重腹痛,但經台北榮總之醫護人員進行腹部身體 檢查,均無觸痛或反彈痛之腹膜炎徵象,足認當時在臨床上 尚不足臆斷懷疑吳江山有腹膜炎之病徵。至第2次鑑定書雖 指「臨床上可懷疑病人有腹膜炎之時間,應為10月31日18: 00左右」,但依其所載乃係「輔以同日14:56胸部X片(右 側照)已判讀有游離氣體」,因而得出之結論(見本院上更 一卷二第131頁),惟上開右側胸部X光影像之疑似半月形黑



影,尚不能判讀為腹部游離空氣,已如前述,則該鑑定意見 立論基礎之「輔以同日14:56胸部X片(右側照)已判讀有 游離氣體」,既屬錯誤之鑑定意見,復未參酌上揭台北榮總 之醫護人員乃有進行腹部身體檢查,均無觸痛或反彈痛之腹 膜炎徵象之證言,所為推論「臨床上可懷疑病人有腹膜炎之 時間,應為10月31日18:00左右」云云,即非確論,自不足 取。該第2次鑑定書進而謂「惟後病人於18:00發生嚴重腹 痛及19時20分呼吸急促時,均未有施行腹部身體檢查之病歷 紀錄,至97年11月1日01:10懷疑腹內感染,由時程以觀, 本案醫師錯失懷疑腹膜炎(非腸穿孔)之診斷時間,似有延 誤診斷之嫌」云云(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32頁),即屬無 據,所為錯誤推論,尚不足採。再參酌第1次鑑定書記載「 熱射頻燒灼術於肝癌之治療,發生腸胃道穿孔併發症之機率 ,一般文獻報告約為0.1%至0.7%」(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 126頁),第3次鑑定書所載「依護理紀錄,胃叩診為鼓音, 表示曾經進行腹部檢查;一般腹部有反彈痛時,於胃扣診時 應會有劇烈疼痛感,故護理人員應已檢查病人有無腹部反彈 痛」等情(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36頁),第4次鑑定書記載 「1.一般腸穿孔導致腹膜炎之臨床表徵,為腹脹、腹部壓痛 、腹部反彈痛及腹部肌肉僵硬等症狀。依病歷紀錄,97年10 月31日12:00病人主訴為呼吸喘、身體診察為右上腹局部疼 痛,並無腹部壓痛、反彈痛或肌肉僵硬等典型腹膜炎臨床表 徵,且當日14:56胸部X光檢查結果未發現腹內有游離空氣 ,至18:00醫師雖因病人腹痛嚴重而給予止痛藥治療,惟以 病人當時臨床表徵及檢查結果,醫師不易診斷病人可能因腸 穿腸孔而導致腹膜炎。……。3.臨床上,胃叩診為鼓音,通 常係腸胃脹氣所致,且病人當時並無腹部壓痛或反彈痛等典 型腹膜炎症狀,故醫師不易懷疑病人有腸穿孔導致腹膜炎之 可能。」(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40頁),是上訴人主張台 北榮總之邱宗傑等醫師於97年10月31日下午6時許吳江山發 生嚴重腹痛時,延誤追蹤診察因系爭手術併發症腸穿孔,導 致腹膜炎之徵象,而未及時施行腹部X光檢查或電腦斷層掃 描檢查,而有違反醫療常規之過失云云,自不足採。至上訴 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吳明諭雖證稱:伊嗣於98年1月14日前 往台北榮總領取病歷時,曾遇見當時日班之許富舜醫師,許 富舜醫師告知伊在97年10月31日下午曾看吳江山胸部X光 影像,認有游離氣體,但為總醫師謝燿宇所不採等情,惟此 已為證人謝燿宇所否認(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458頁),而 證人吳明諭與上訴人具有親誼關係,利害關係密切,另證人 許富舜醫師亦因長期出國研習,無從傳喚,並為上訴人所捨



棄該證據方法(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92頁),是自難徒憑 證人吳明諭片面指訴,即據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又第4次 鑑定書所載:就97年10月31日18:00,當時病患仍屬相對穩 定狀態,若於此時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或可協助醫 師及早確診並施行治療,並可提高病人存活率等語(見本院 上更一卷二第141、142頁),僅係就所詢能否提高病患存活 率之假設性問題所為意見表達,並非謂病患當時已出現腹膜 炎徵象,而有於97年10月31日18:00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 檢查之必要,上訴人自不得以事後諸葛之舉,而指台北榮總 此時有未及時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之疏失,併予敘明。 3.查吳江山嗣於97年11月1日凌晨1時10分,因呼吸衰竭及低血 壓、血壓不穩定、敗血症等生命徵象不穩定,經送加護病房 並置放氣管內管,並經醫師懷疑腹內感染等情,已據第2次 及第4次鑑定書所載明(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32、142頁) ,上訴人主張邱宗傑醫師當時未及時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遲至97年11月2日下午3時始送檢,而有延誤檢查治療等情 。經查:證人高偉育證稱「(問:為什麼病人到了11月1日 凌晨會送加護病房?)後來護士告訴我病人喘的更厲害,再 去抽血,動脈血有栓血症的現象,懷疑可能有感染或敗血症 的情況,意識也不太清楚,所以那時候評估要插管送加護病 房。」(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366頁),而收治之加護病房 夜班住院醫師即證人張又升證稱「病人收進來之後我幫他做 腹部按壓理學檢查,一開始壓到腹部,病人的表情有一些變 化,我跟吳沾(按係與上訴人有遠親關係,當時任職台北榮 總小兒科護理長)確認,他們都說是胸部感染,認為腹部沒 有問題,但我認為可能腹部有問題,要列為考慮之一,當下 我們跟病人家屬及吳沾解釋,當時我的處置是認為要先做腹 部超音波,腹部感染有很多位置,包括肝臟、腎臟、腸胃, 腸穿孔會有很多東西跑到腹部,壓下腹部之後,腸子跑出來 的東西會刺激到發炎的腹膜,所以腹部的肌肉會收縮,會出 現比較反彈痛,如果出現這些症狀的話,才會強烈懷疑是腹 膜炎,如果沒有這些症狀,就要考慮其他如膽囊、肝臟、腎 臟其他部位的感染,其他部位的感染從超音波就可以看得出 來,但是超音波無法看出腹膜炎的感染,如果有很明顯腹膜 炎的徵兆就可以支持進一步腹膜炎檢查。所以,以他當時沒 有腹膜炎的癥兆就送去電腦斷層會有危險,因為電腦斷層室 沒有急救的設備,而且病人躺進去要一段時間才能出來,也 只有他一個人在裡面,沒有維生設施與監控設施。」、「( 問:電腦斷層是在急診室才能做?)如果是急做的話是在急 診室做,如果是一般日間在二樓放射科做。」、「當時是敗



血症,生命徵象不穩定,所以第一步是先作生命徵象穩定的 處置,做完這些處置已經半夜就過去了,幾乎已經到白天交 接班的時候。」、「在病人收進來之後到隔天上午交班,我 並沒有建議家屬立即去做電腦斷層,而是認為在生命徵象穩 定之後,除了胸部感染之外,需要考慮腹部的問題,未來要 做進一步檢查,要做腹部超音波與電腦斷層。」、「(問: 病人收進來到交班期間,你主要是處理病人敗血症的緊急處 理,以穩定他的生命跡象?)是的。」(見本院上更一卷一 第375-376頁),核與第4次鑑定書記載「6.一般進行電腦斷 層掃描檢查,需移送病人至電腦斷層掃描室,為避免病人生 命徵象有可能於移送過程或檢查當時發生變化,而導致急救 ,故一般會先穩定生命徵象後,評估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對後 續醫療處置之影響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風險後,謹慎進行檢 查。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後之診斷結果,若有腹內游離空氣, 則會影響剖腹探查手術時機。7.若病人狀況危急,且無法明 確診斷病因,因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可緊急於短時間內完成並 得到報告,故醫師通常會先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確認後, 再施行剖腹探查治療。」、「因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需 移送病人至電腦斷層掃描室,病人生命徵象可能於移送過程 或檢查當時發生變化而導致病情惡化,需進行急救。」(見 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41、142頁)相符,可見邱宗傑及住院醫 師張又升以吳江山當時生命徵象不穩定,並置放氣管內管( 插管),收治至加護病房時應以先行穩定其生命徵象後,再 評估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對後續醫療處置之影響及檢查風險等 醫療上處置,揆諸當時臨床上醫療常規及水準,自難謂有何 違失。此參酌第2次鑑定書記載「一般而言,如懷疑病人有 腹內感染情形,其醫療常規為確認診斷以儘速治療,應儘速 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惟仍須考量病人病情是否可以 接受該檢查及病人是否同意等情形。本案邱醫師於11月1日 01:10懷疑腹內感染,並建議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確認, 但家屬考量病人生命徵象並不穩定(低血壓、呼吸衰竭呼吸 器使用、急性腎衰竭透析治療及上消化道出血等),施行腹 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危險性高,至11月2日始同意為之,故 邱醫師於家屬11月2日同意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確認 情況下,其自11月1日01:10懷疑腹內感染起算至實施確定 診斷之期間,處置尚未發現違反醫療常規之處。」、「…病 人於11月2日16:10經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確認腹腔有游 離氣體,懷疑大腸穿孔導致腹膜炎,即於17:30為病人實施 手術治療,邱醫師之處置未有延誤,故未違反醫療常規。」 (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132、133頁)」即明,上訴人謂邱宗



傑於97年11月1日凌晨1時10分懷疑腹內感染時,當時吳江山 並無生命危急之風險,應立即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始符 醫療常規云云,自不足採。
4.上訴人雖又以加護病房日班住院醫師賴怡君係於97年11月1 日下午4、5時,始行告知需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伊立即 同意檢查,並非於97年11月1日上午即告知需進行電腦斷層 掃描檢查,而家屬未表同意等情,惟證人賴怡君已證稱「( 問:當時妳接班之後,有無告知家屬要做電腦斷層?)有, 因為當時病人生命徵象不穩定,腎臟科並且評估要洗腎,所 以有把洗腎與做電腦斷層的狀況一併有向家屬解釋。是在早 上9至10點左右,因為腎臟科醫師在中午有做洗腎的管路置 入。我沒有印象是哪一位家屬,因為當時有超過二、三位家 屬,在庭的上訴人我有印象的是吳振瑋有在場聽我解釋,其 他的女生我就沒有印象。當天早上我第一次向家屬解釋的時 候,吳沾並不在場,因為我印象中家屬沒有立刻簽名,說要 回去跟吳沾討論。」、「(問:吳沾何時在場?)洗腎向家 屬解釋過二次,期間吳沾有來過現場聽我解釋,後來中午家 屬就有同意洗腎,所以腎臟科醫生有置入洗腎管。電腦斷層 我向家屬解釋至少三次,吳沾也有在現場聽過至少一次,家 屬一直猶豫不同意,因為吳沾不是主要家屬,所以沒有問她 。」、「(問:家屬為什麼會猶豫?)他們擔心風險,因為 我有跟家屬解釋做與不做電腦斷層的風險,洗腎時順便跟家 屬解釋的原因是病人接上洗腎管就要做連續24小時血液透析 不太能停,因為病人的生命徵象不穩定,所以希望在洗腎前 完成電腦斷層檢查,所以才在洗腎時與家屬說明電腦斷層檢 查。做電腦斷層希望可以排除腹內感染,病人血壓不穩定及 感染的原因,因為現在病人生命徵象不穩定,希望可以找出 原因,不做就會有生命危險,做的話,病人要用高濃度的氧 氣和升壓藥物,因為病人生命徵象不穩定,運送至一樓電腦 斷層室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做電腦斷層檢查本身是不會有危 險,只是怕病人離開加護病房至電腦斷層室運送途中會有危 險,因為是沒有辦法使用呼吸器,只能使用人工氧氣桶按壓 提供氧氣,所以運送途中可能會發生氧氣提供無法像呼吸器 提供的氧氣而造成缺氧,並且還有血壓的問題,必需再使用 升壓藥物。我是把上開危險解釋完之後,家屬就猶豫不願意 做。早上有解釋二、三次,所以先做洗腎,洗腎的病人如果 要做電腦斷層的話,必須要把洗腎中斷,我當天下午還有再 跟家屬解釋,家屬還是想等一下,等到沒危險的時候再做。 」、「(問:病人後來在隔天11月2日下午去做電腦斷層, 妳那天班上到何時?)我是1日早上8點上班,1日晚上8點下



班,病人在11月2日去做電腦斷層不是我當班。另外我1日晚 上8點下班前,為了要做電腦斷層的事情,有再跟家屬解釋 過,所以才會寫病歷資料,家屬在我下班前還是不願意做。 」(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34-36頁)。而證人吳沾亦證稱「 (問:97年11月1日妳有無碰到過腫瘤科醫生去詢問病人的 狀況?)我是有碰到邱宗傑醫師或是哪一位住院醫師我已經 忘了,醫師說要做電腦斷層才能確切知道是怎麼樣的情形, 詳細的時間跟情形我不記得了,也好像是家屬跟我說醫生要 做電腦斷層。」、「(問:97年11月1日早上上班,妳有無 跟家屬碰過面?)11月1日早上我應該是有去,但是否是上 班我不知道,當天我有碰到吳江山的小兒子吳振瑋,但不記 得時間點是上午還是下午。」、「(問:吳振瑋有無跟妳討 論過病情?)我不記得有,但吳振瑋有說醫生要做電腦斷層 ,吳振瑋說他們要討論,我不知道他們有無決定,因為做電 腦斷層要移到電腦室去做,有一定的危險,我知道他們當時 的態度會猶豫,還要再考慮再做決定。」、「(問:97年11 月1日早上妳除了遇到吳振瑋,還有遇到誰?)不記得,印 象中有跟我談過要做電腦斷層的就是吳振瑋,其他沒有印象 。」,(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288-289頁),可見證人吳沾 雖證稱不確定是97年11月1日上午或下午與醫師及吳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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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