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上 訴 人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上 訴 人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9 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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