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陳木德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陳明暉律師
郭令立律師
被上訴人 錢王月英
王許梅玉
王譯賢
王美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上訴人 王素霞
王素森
王雙旗
陳𥛢霖
陳𥛢禧
陳天佐
陳天佑
陳添順
陳雙琴
王彩綺
兼 上 一
訴訟代理 王承緯
人
被上訴人 王鄀瑜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附表1及附表2編號7欄位中,有關「王李鑾」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李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