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8年度,83號
TPHM,108,附民上,83,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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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悠逸(原名蘇鈴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棋云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蘇悠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
字第2868號),經被上訴人鄭棋云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該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82號),提起上訴。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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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