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王芙蓉
曹永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尚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 年
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簡上字第162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檢察官依告訴人請 求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641號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則依上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 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 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