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8年度,104號
TPHM,108,附民上,104,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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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孟嬌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心甯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鍾綉菊

溫信義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8 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
度附民字第12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 0號傷害案件,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該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前述刑事案件,因有權上訴之人未上訴而於民國108年9 月23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僅應 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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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