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16號
TPHM,108,附民,416,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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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查郁兆
被   告 黃承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 年度上易字第1816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公然侮辱,爰請求: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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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