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8年度,34號
TPHM,108,重附民上,3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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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淵清
張伯榕
葉騏華
羅國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108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
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提起上訴。查刑事訴訟關於被告許淵清張伯榕羅國宏被訴恐
嚇、傷害部分暨被告張伯榕葉騏華被訴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
經上訴人即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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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