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8年度,20號
TPHM,108,重上更二,20,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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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
參 與 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湯憲金
參 與 人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吳修宇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之0
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被告等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慶福周德福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依相關卷證資料,可認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得 公司)取得向新北市政府汐止區公所所詐領之工程款項,金 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和泰公司)取得向新北市政府 所詐領之工程款項,倘被告張慶福周德福經有罪判決確定 ,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規 定,沒收對象可能包括冠得公司、金和泰公司,惟其等並未 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 。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使用人程序主體 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 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9年2月2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專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參與 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 參與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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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