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443號
TPHM,108,聲,444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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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女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執聲付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女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女足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現在監 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 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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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