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389號
TPHM,108,聲,4389,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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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景政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
執聲付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景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景政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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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