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俊傑(原名彭成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
聲付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俊傑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0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