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孝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孝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孝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基隆分監執行,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5年11月 15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097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105年12月15日確定,於106年11月28日因竊盜(2 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 易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及拘役30日,上訴 後,過失傷害罪部分於107年3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竊盜罪 部分於107年5月29日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及於106年11月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06年12月1日確定 ,上開4罪有期徒刑部分於107年7月2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聲 字第22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106年5月15 日入監執行另案經撤銷假釋殘刑1年3月6日及前開有期徒刑1 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原刑 期終了日期為109年6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3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5月13日(刑後尚須 執行拘役30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日法 授矯字第10801940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 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0530號)在卷可參。本 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