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龍泉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龍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龍泉(下稱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 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0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8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