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181號
TPHM,108,聲,418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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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郁昌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郁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郁昌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 105年度聲字第30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確定 在案。於民國105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 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25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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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