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彬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彬(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 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有期徒 刑3年6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455號、最高法院以 106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243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