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振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振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振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各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8 月、14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