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聲再字第4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阮禮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
第265 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侵訴緝字第3 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6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 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 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 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甲○○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具狀就本院 107 年1 度侵上訴字第265 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狀頭欄誤載為 刑事抗告狀),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 揭規定,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逕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