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082號
TPHM,108,上訴,3082,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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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0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為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為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為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 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且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 9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 12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8年12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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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