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845號
TPHM,108,上訴,284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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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紹榮


選任辯護人 黃宣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學武





選任辯護人 鍾亞達律師
被   告 盧明輝



義務辯護人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丁銘仁



選任辯護人 黃柏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4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專三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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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