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764號
TPHM,108,上易,764,2019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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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瑞璋
選任辯護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
易字第678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60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蕭瑞璋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蕭瑞璋(下稱被告)為源聯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聯公司)負責人。緣告訴人鐘大信 (下稱告訴人)與被告及源聯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至105年 1月間,因借款及清償關係,致告訴人於105年6月13日仍對 被告及源聯公司有946萬元債權(下稱債權1)。期間被告為 擔保債權1,而以其個人及源聯公司為共同發票人,簽發如 附表編號1、2之本票(下合稱本案本票)交付告訴人。惟被 告及源聯公司遲未對債權1為清償,故告訴人乃持本案本票 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對被告及源聯公 司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於105年4月21日以105年度司票 字第2381號裁定准許告訴人就本案本票對被告及源聯公司為 強制執行(下稱本案本票裁定),嗣經被告於收受裁定後向 新北地院提起抗告,經同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17號裁定駁回 。被告於此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 ,於105年6月13日,將①源聯公司對林明科及宇馥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宇馥公司)之1億3千8百萬元債權(下稱債 權2)及②為擔保債權2而以臺北市○○區○○0○段0000地號土地 及坐落其上之建號3639號房屋為抵押物所設定之抵押權(①② 部分合稱本件財產)移轉登記予吉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吉諾公司),致告訴人之債權1無法就本件財產為強制執 行,因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 照)。
三、公訴人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毀損債權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代 理人之指述、本案本票裁定、本案本票影本、新北地院105 年度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謄 本、異動索引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05 年大安字第084420號、第09069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為其主要 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與源聯公司有向告訴人借款,並 提供本案本票為擔保、知悉本案本票裁定及將本案預為抵押 權移轉登記予吉諾公司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毀損債權之 犯行,辯稱:伊辦理本案預為抵押權之登記,係為保障債權 2;又為避免前開債權2受源聯公司所積欠小包、廠商、告訴 人之債務影響,與前開小包、廠商、告訴人協調後,要將本 案預為抵押權做信託保管,但地政事務所人員表示預為抵押 登記不能信託,只能讓與,故伊為保護本案預為抵押權,避 免他人採取法律行動導致伊無法清償其他債權人,才暫由吉 諾公司保管,待宇馥公司清償債權2時,再協調債權人一起 受償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被告未將債權2讓與吉諾 公司,本案預為抵押權之讓與應屬無效,被告及源聯公司之 財產並未減少,故告訴人之債權亦未受有損害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源聯公司之負責人,其與源聯公司向告訴人借款,並 為擔保債權1,以其個人及源聯公司為共同發票人,簽發本 案本票交予告訴人,嗣因被告及源聯公司未清償債權1,告



訴人乃持本案本票向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於 105年4月21日為本案本票裁定准許就本案本票對被告及源聯 公司為強制執行,被告及源聯公司於收受本案本票裁定後提 起抗告,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抗字第117號裁定駁回。告訴 人於105年5月24日持本案本票裁定向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對被告及源聯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以105 年司執字第56801號繫屬;源聯公司前承攬林明科及宇馥公 司位在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北市○○ 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於103年10月17日合併為臺北市○ ○區○○段0○段0000地號)上之新建大樓,林明科及宇馥公司 於105年5月25日協議債權2即前開興建大樓之工程款債權為1 億3千8百萬元,並出具約定報酬證明書予源聯公司,且以該 新建大樓(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辦理預為抵押 權,以擔保債權2;被告於105年6月13日以預為抵押權讓與 為原因,將本案預為抵押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吉諾公司等情, 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卷一第88頁),並有本案本票裁定、 本案本票影本、新北地院105年度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臺 北市○○區○○段0○段0000○號謄本、異動索引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臺北市大安地政 事務所105年大安字第084420號、第090690號土地登記申請 書暨附件在卷可查(見偵字第30602號卷一第9至14頁、第19 頁、第41頁、第43頁至第230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 定。
㈡惟查,依卷附本案本票裁定、本案本票影本、新北地院105年 度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及臺北地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民事判決(見偵字第30602號卷二第174至183頁)等證據, 僅足證明被告與源聯公司有簽發本案本票擔保告訴人之債權 1,告訴人因被告及源聯公司未清償而向新北地院聲請本案 本票裁定,被告及源聯公司於收受本案本票裁定後提起抗告 ,經新北地院裁定駁回,被告及源聯公司復提起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經判決確認債權1為946萬元之事實;另臺北 市○○區○○段0○段0000○號謄本、異動索引表、臺北市大安地 政事務所105年大安字第084420號、第090690號土地登記申 請書等證據,亦僅足證明源聯公司前承攬林明科及宇馥公司 位在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新建大樓,林明 科及宇馥公司於105年5月25日協定債權2為1億3千8百萬元, 並以該新建大樓(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辦理預 為抵押權,以擔保債權2,及被告於105年6月13日以預為抵 押權讓與為原因,辦理預為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吉諾公司之事 實;然前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將債權2讓與吉諾公司,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將債權2讓與吉諾公司之 事實。
㈢末按,抵押權需附隨於擔保債權,始得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 之擔保,此為抵押權處分上之從屬性。民法第870條本此意 旨,明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 之擔保。」,可見抵押權之處分須附隨於擔保債權為之。故 如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自己保留債權,則屬違 反該條之禁止規定,而屬無效,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抵押 權。被告僅將本案預為抵押權單獨辦理移轉登記予吉諾公司 ,並未一併將債權2讓與吉諾公司,業如前述,足見吉諾公 司雖經登記為本案預為抵押權之抵押權人,但被告與吉諾公 司間所為讓與之物權行為,顯係違反民法第870條之禁止規 定,應屬無效,吉諾公司不能因此而取得本案預為抵押權, 是被告及源聯公司之財產並未因此減少,告訴人之債權1自 未受損,益徵被告所辯,非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事證,尚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不足 使本院認定被告有損害債權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 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 予詳查,遽認被告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予以論罪 科刑,容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無罪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騰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1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瑞璋 105年1月14日 無 1,000萬元 2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瑞璋 105年1月26日 105年2月4日 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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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