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廖明
被 告 廖啟清
廖啟超
廖啟光
廖玲瑛
廖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自字第91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狀,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書狀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