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2387號
TPHM,108,上易,2387,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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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廖明



被   告 廖啟清


      廖啟超



      廖啟光


      廖玲瑛




      廖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自字第91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狀,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書狀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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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