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載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497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16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載方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弄00號5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帳 號名稱「殺光燒金鬼奴和狗煙奴」登入YAHOO奇摩新聞網站 ,在上開網站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網路留言區,留 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具體指摘及辱罵金溥聰,以 此方式貶損金溥聰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金溥聰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案所依憑認定事實而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 據並非非法取得,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 權即已受保障,故以下各項非供述證據,俱有證據能力;被 告空言主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10月17日 北市警刑大科字第1076008298號函暨YAHOO帳戶申登人資料 應無證據能力云云,委無足採。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自其住處連線上網,在 YAHOO奇摩新聞網站之新聞留言板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 字內容等情,惟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所述均 為事實,且與公益有關,符合刑法第311條所規範之阻卻違 法事由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以帳號名稱「殺光燒金鬼奴和狗煙奴」登入YAHOO奇摩新聞 網站,在該網站之新聞留言板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等 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坦承不諱(見他字第7443號卷第 130頁、原審卷第34至35頁),並有卷附之網頁列印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10月17日北市警刑大 科字第1076008298號函暨YAHOO帳戶申登人資料、所使用IP 位置各1份在卷可佐(見他字第7443號卷第21、23、25、91 頁、第97至104頁反面),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 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 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 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 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 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 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 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 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 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另本罪係為保護個人於社會 上生存,其社會、外在之名譽,亦即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 為之評價不受侵害,而此評價之對象,不限於人之行為或人 格之倫理價值,亦包含關於其專業能力、職業、身分、身體 或精神之資質等。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 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 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 20號判決參照)。而誹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 他人名譽,但兩者仍有不同,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 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 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是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 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 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發表如附表之「留言之文字內 容」欄所示之文字內容,含有對告訴人金溥聰辱以「金狗男 寵」、「金狗」、「現在得報應心肌梗塞」、「把煙吐進金 狗辟眼,金狗就high了」、「缸交狗雜」、「有夠gbye」文 字,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辱罵他人為「狗」、以「男寵」、 、「吐進辟(屁)眼就high了」、「缸(肛)交」指以性行 為、性器官等男色侍奉承歡、以「報應」指做壞事之人必定 會遭受惡運懲罰、以「gbye」之女性生殖器臺語發音,指言 行令人厭惡等意,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核屬侮 辱他人之言語無訛。又附表所示之「金狗一個電話撤環保署
開騎走禁菸法案」、「金狗男寵收煙商數億賄賂,一通電話 撤開騎走禁煙法案」、「禍害歹浣」、「會分屍,會吃人」 等語,則具體指摘告訴人以一通電話使禁菸法案遭撤回、收 取菸商賄賂、禍害臺灣、會分屍、會吃人等,性質上均屬指 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
⒊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訂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 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 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 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 觸,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可參。是為調和 言論自由與個人法益,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有關行為人所 為「事實陳述」之阻卻違法事由,乃係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中 舉證責任之轉換,間接擴大行為人免責範圍,惟究上開解釋 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 由確信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 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 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 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 ,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 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並非真正,或其 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 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 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另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
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 ,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 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之閒談聊天,固難課以較高之 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 ,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 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 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 非惡意,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8號、101年度台上 字第55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就查證義務之標準,應依 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並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 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 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查 被告主張其據以認定告訴人有其所指摘行為之依據,係被告 所提出之google搜尋結果(見他字第7443號卷第135頁), 而觀之該網路搜尋「禁煙wiki」結果之內容,係維基百科關 於「禁煙」之網頁,顯示告訴人以一通電話打給環保署長沈 世朋,要求撤回禁菸法案云云,然維基百科之內容可供不特 定人自由編輯,極可能包含未經查證之內容,此為一般網路 使用者所明知,被告據此指摘告訴人有上開行為,自難認定 其已盡查證義務;且依該網路搜尋「金撂重話,走路抽煙不 罰了」之蘋果日報新聞,內容為環保署長沈世朋稱告訴人致 電稱伊小名,指聽到一些聲音,有溝通上的問題,可能要好 好考量,告訴人於電話中主要是跟他講溝通技巧的問題等語 ,是該報導並未明確指稱禁菸法案係因告訴人與環保署長沈 世朋通話後因而撤回,是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難認被告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之內容為真實,就被告所指摘告訴人 收取菸商數億賄賂,禍害臺灣、會分屍、會吃人等,更未提 出任何事證以憑,自無從認定被告係以善意發表上開言論而 得阻卻違法。
㈢綜上,被告空言否認犯行,委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前揭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通常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因此,於刑法評價上 ,應將該等數個自然行為,視為一個法律上之接續行為而包 括的予以論處。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公然侮辱犯 行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誹謗犯行,各係基於公然侮辱及 散布文字誹謗之單一犯意,本於同一使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 評價之動機、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各屬接續犯,應 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及一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係以一辱罵 、指摘告訴人之行為,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 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因一時氣 憤,即率爾在網路留言版內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 ,所為實有不該,又告訴代理人雖為告訴人提出只要被告在 該篇新聞留言道歉啟事並提出書面道歉函,即願意撤回告訴 ,惟被告堅拒道歉,致失和解之契機,且被告到案後矢口否 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 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 ,其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本案主體為2010年1月13日告訴人致電環保署長沈世宏關 說,導致在該日晚間9點環保署開記者會撤回開車騎車走路 禁菸法案一事,原審對被告所提證據皆視而不見,亦不肯傳 訊相關人證,判決語焉不詳而偏頗,如此法律素養及審判品 質,對司法是莫大侮辱;從偵查開始,被告就明確表達願意 道歉,但被告及家人長期被菸噴,還常被菸奴毆打,故告訴 人應先跟被告、家人及臺灣2千萬不抽菸的人道歉,同時公 開推動10年前遭其阻擋之人行道走路禁菸法案,勿使臺灣比 泰國,菲律賓還不如,所以並非被告不願道歉,係告訴人干 政作為害慘被告及全臺灣不噴菸的人,自私自利又態度倨傲 利用司法強行逼迫被告無條件道歉,天下焉有是理。綜合觀 之,告訴人關說、造成影響、本身有噴菸等均屬實,告訴人 若有拿好處完全是合理懷疑,基於官民權利均等原則,告訴 人是一通電話可以左右法案之總統密友,更該自證其作為與 菸商活動無關,又告訴人不具公務員身分也無收賄問題,故 檢方所指加重誹謗罪應不成立。被告若有言語攻擊原告,也 是基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及「自由以不妨害別人自由 為原則」的精神保護自身合法利益,捍衛不被侵犯的人格尊 嚴和呼吸正義,更多的是期待社會公平的評論,完全符合刑 法311條所規範阻卻違法事由。被告為捍衛民主黨政和呼吸 自由挺身而出,實在精疲力盡,不但要與一般菸奴鬥爭,要 與政府官僚周旋,甚至被警察抄家,跑法院更是惡夢,目前 被告原審敗訴,又面臨告訴人民事求償,被告人微言輕,即
使劍走偏鋒,也引不起太多注意,平白惹麻煩,被告收入有 限,不會跟錢過不去云云。惟查,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 在YAHOO奇摩新聞網站之新聞留言板,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 字內容,而公然侮辱告訴人,並以散布文字方式指摘、傳述 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犯行明確,且被告前開所辯,不足採 信,均如前述,被告上訴意旨要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 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均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黃騰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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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留言之文字內容 │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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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載方於「民眾控跳蚤市場疑賣私菸│107年6月19日 │新北市○○區○│
│ │試抽1根3元」新聞下方,以帳號名稱│ │○路0段000巷0 │
│ │「殺光燒金鬼奴和狗煙奴」,留言:│ │弄00號5樓 │
│ │「煙奴不要怕,快找金溥聰金狗男寵│ │ │
│ │,金狗一個電話撤環保署開騎走禁菸│ │ │
│ │法案,雖然現在得報應心肌梗塞,但│ │ │
│ │還沒死,一定幫煙奴當靠山,把煙吐│ │ │
│ │進金狗辟眼,金狗就high了。」等語│ │ │
│ │。 │ │ │
├──┼────────────────┼───────┼───────┤
│ 2 │王載方於「車禍變『火球』夫妻受困│107年6月20日 │新北市○○區○│
│ │尖叫慘燒死」新聞下方,以帳號名稱│ │○路0段000巷0 │
│ │「殺光燒金鬼奴和狗煙奴」,留言:│ │弄00號5樓 │
│ │「金溥聰金狗男寵收煙商數億賄賂,│ │ │
│ │一通電話撤開騎走禁煙法案,歹浣螂│ │ │
│ │天天被煙噴,一年100億個煙屁股到 │ │ │
│ │處亂丟,馬煙九還包庇,這兩支缸交│ │ │
│ │狗雜禍害歹浣有夠gbye.會分屍,會 │ │ │
│ │吃人.應該燒死。」等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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