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95號
TPHM,107,附民,295,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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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張玉明
被 告 余依珊


被 告 李卉穎

被 告 黃秀慧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指定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事實,詳如本案刑事起訴書所載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 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 易字第76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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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