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7年度,52號
TPHM,107,金上重訴,52,2019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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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國良



選任辯護人 林瑞珠律師
吳麒律師
參 加 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
度金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833號、107年度偵字
第700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3664、21868號) ,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徐國良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下稱漢唐光電公司)董事長,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明知民國93年 5月17月以前漢唐光電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僅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實收資本額僅900萬元,然欲使投資人相信漢唐光電公司有充足之資本,乃於93年 5月間辦理現金增資而使漢唐光電公司登記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分別增加為 6億元及1億8,900萬元,並向不知情之金主即案外人謝清泉借入 1億8,000 萬元以供驗資,於完成增資之變更登記後,再行將上開款項返還謝清泉 (徐國良違反公司法部分經原審法院98年度簡字第2961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 。另漢唐光電公司未實際以經營光電產業為業,且自公司設立登記後迄105年度之各年度均處於虧損狀況,至105年度累計虧損達2億5,453萬6,805元,經營績效甚差,另其除不具備美國史丹佛大學博士或美國AT&T貝爾實驗室 (下稱美國貝爾實驗室) 副總裁等身分,亦未擁有所稱多項光電通訊專利,且漢唐光電公司實無在我國或他處上櫃、上市之計畫,或經美國思科系統公司(Cisco Systems,Inc.,下稱美國思科公司)高價併購之可能,然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接續犯意而為下揭重大不實詐術:



徐國良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時間,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方式向該附表所示投資人洪緯等人,佯稱其為美國史 丹佛大學博士及美國貝爾實驗室副總裁等身分,具有多項光通 訊專利技術,現漢唐光電公司營運良好資金充足,從事光電研 發產業,已可於近年內上市櫃,或與美國思科公司洽談鉅額併 購案,各投資人所購買股票於漢唐光電公司上市櫃或併購後將 翻漲數倍(徐國良佯稱事由詳如附表一「事由」欄所載)云云, 另指示不知情之漢唐光電公司員工許嘉麟將諸如「徐國良為美 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下稱UCLA)電腦科學系全系第一名畢業 、美國史丹福大學電腦科學博士,曾為美國朗訊科技董事長及 全球總裁暨全球執行長、美國貝爾實驗室院士、研發計畫總主 持人及首席執行副總裁兼美國國防部人工智慧戰略戰術超級電 腦建設主持人,又為美國貝爾實驗室神經網絡部門、全光網絡 部門、光纖通訊部門、光電半導部門總負責人,曾獲得美國總 統科學獎、傑出科學獎(總裁金獎)、西屋科學獎,另擁有光纖 通訊48項、神經網絡12項世界專利」等不實之學經歷,及如「 徐國良率領美國貝爾實驗室、美國朗訊科技公司科學家從事光 電研究,漢唐光電公司為全球唯一從事光電研發之公司,擁有 全球最大計畫中心」等虛假公司營運狀況及研發技術等事項登 載於漢唐光電公司網頁,使投資人因徐國良口述或參看上開網 頁上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而陷於錯誤 並向徐國良購買其所有之漢唐光電公司股票。附表一編號1至6 所示投資人基於上開理由而購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股票共計 1,751張,並給付徐國良股款共計3,431萬元。徐國良復於100年12月間承前接續犯意向不知情之徐玉琦(另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非法經營證券業 務部分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佯稱其具有史丹佛大學博士學位及 美國貝爾實驗室副總裁等學經歷,又漢唐光電公司營運良好, 將於近年內上市櫃,上市櫃後股價將大幅翻漲,若未上市櫃亦 將全額返還投資人股款,現僅開放徐玉琦以員工身分認股,倘 他人擬透過徐玉琦購買股票,將來獲利須支付徐玉琦二成云云 。嗣於101年5月間起,徐國良當面或以附表六編號11所示手機 又向徐玉琦表示美國思科公司因漢唐光電公司光電領域研發成 果而擬併購漢唐光電公司,併購金額極高,為此漢唐光電公司 將不於我國上市櫃,且需出脫原放置於證券商及工程師持有之 漢唐光電公司股票,並籌措併購資金,於出售股票後,併購案 始能完成。倘徐玉琦負責出售此部分股票,於併購案成功後, 投資人可將股票出脫而獲得高額獲利,並應將獲利二成支付徐 玉琦云云,而傳達此等對投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事項,使 徐玉琦陷於錯誤,乃分次依徐國良指示至漢唐光電公司以每股



5萬元為售價領取徐國良所有之漢唐光電公司股票,並於100年 12月起至106年1月止,除自行購買外,另將上揭對一般理性投 資人而言具重要性之不實資訊告知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部分 投資人亦因而查閱漢唐光電公司實收資本額及上開網頁內容。 此外,於徐玉琦引介附表二部分投資人與徐國良後,徐國良亦 以餐敘、參訪漢唐光電公司辦公室等名義與投資人見面或以附 表六編號11所示手機聯繫,並以其上開學經歷及漢唐光電公司 營運良好,將於近期上市櫃或美國思科公司(以「C公司」為代 稱) 現有併購計畫,且投資相關金額均由美國思科公司監管, 如計畫不成將予以買回,因此投資人穩賺不賠,並於上市櫃或 併購後可獲高額收益等類似說辭向投資人施用詐術。是附表二 所示投資人即因而陷於錯誤陸續透過徐玉琦徐國良購買其所 有之漢唐光電公司股票,並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徐玉琦或徐國 良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帳戶內,交付徐玉琦之款項則由其匯 入徐國良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帳戶(詳細金額如附表四所載) ,而使徐國良詐得共計3億3,456萬元,並出售漢唐光電公司股 票共計6,730張。
徐國良另於 105年底再向不知情之友人朱岱英佯稱漢唐光電公 司營運良好,且有美國高科技公司擬併購該公司,投資漢唐光 電公司股票將有高額獲利云云,嗣因朱岱英當時無資金乃轉告 附表一編號 7所示陳淑霞上情,陳淑霞即因上開重要不實資訊 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間匯款共計1,150萬元 (起 訴書誤載為1,200萬元)予徐國良而購買漢唐光電公司股票共計 240張。
綜上,因徐國良以上開對投資人決定是否買賣漢唐光電公司股 票相關連之重要事項,施以足以影響投資人投資判斷之詐術, 而販售其自身所有之漢唐光電公司股票共獲取金錢3億8,037萬 元。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原判決諭知上訴人即被告徐國良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 分,未據檢察官上訴,該部分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㈡按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就 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自及於參與 人漢唐光電公司參與沒收程序部分之判決,故原審參與人仍 取得上訴審參與人之地位,該部分仍為本院審理範圍。二、本院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經當事人 、辯護人全部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卷第439-452頁),本院 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 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為漢唐光電公司董事長,有因漢唐光電公司 增資而向謝清泉借款1億8,000萬元,並向附表一編號1至6所 示投資人表示其為美國史丹佛大學博士、美國貝爾實驗室副 總裁等身分,具有多項光通訊專利技術,現漢唐光電公司營 運良好資金充足,從事光電研發產業;且曾向徐玉琦表達希 望漢唐光電公司上市櫃,及美國思科公司因漢唐光電公司光 電領域研發成果而擬併購漢唐光電公司;且確有收受附表一 、二投資人所交付之金錢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 交易法犯行,辯稱:㈠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購買漢唐光電公司 股票,並非因被告任何詐偽行為,而係自行評估後之投資行 為或借貸關係。㈡被告與徐玉琦間係借貸關係,而將漢唐光 電公司股票質押與徐玉琦,故徐玉琦匯至被告帳戶金錢均為 借款,非出售股票之犯罪所得;被告與徐玉琦、附表二之人 均無股票買賣關係,徐玉琦將股票出售與附表二所示投資人 ,係徐玉琦為賺取股票差價之銷售行為,被告未有詐偽行為 ;且被告僅一次向徐玉琦表示思科公司有要併購漢唐光電公 司,但未久即向徐玉琦告知併購不成功;被告所稱之 C公司 ,C所指為China,即大陸公司洽談併購漢唐光電公司之意。 ㈢漢唐光電公司有光腦城計畫,所得款項均用於發展光電產 業、公司營運;且被告確有與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飛寶公司) 之郭文達談過併購,以併購方式借殼上市,非無 上市櫃之計畫云云。本院查:
㈠被告於原審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補強證據可資佐 證:
⒈按被告對於被訴事實予以自白,嗣經下級審法院採納,憑 為認定其犯罪的依據,雖非絕對不能再行翻供,否認先前 之自白或為其他抗辯主張,但應指出其證明方法或有合理 解釋,以供上級審法院審酌,若被告翻異之供詞與事理扞 格,毫無可信,則在檢察官已盡責舉證,而又查無被告之 自白非出於不正方式取得,在有其他事證補強足認與事實 相符情況下,自得採信被告先前自白為其不利之認定 (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
⒉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對上開違反證券交 易法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歷次自白如下:⑴107年4月2 5日準備程序供稱:「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 承認犯罪?) 我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除了金額 尚待核算,也就是犯罪所得有無超過 1億元以上的部分尚



待核算,其餘部分的事實我都承認,都認罪,其餘請辯護 人幫我補充」、「 (所以依照被告、辯護人的意思,就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的部分均承認,僅爭執犯罪所得有沒有 超過1億元以上的部分需要再經核算,是否如此?)是的」 、「 (另外就起訴書所載的罪名部分,就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20條第1項的部分是認罪的,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的部分 ,辯護人這邊就法律適用上的意見,認為應該不成立有違 反銀行法之罪,就刑法第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部分 ,也是辯護人這邊就法律適用上的意見,認為經前案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是否如此?) 是的」等語(原審卷第130- 131頁)。⑵107年6月20日準備程序坦承:「(對於檢察官起 訴之犯罪事實是否承認犯罪?) 我承認犯罪,但就金額的 部分認為還需要做核算」、「 (對於起訴犯罪事實有何意 見?) 事實的部分我並不爭執。但金額的部分我請辯護人 幫回答」等語 (原審卷第162頁)。⑶107年7月18日準備程 序陳稱:「 (對於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是否承認犯罪?) 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部分我 都承認,但就併辦意旨書的部分我有意見,洪緯賣我房子 ,他賺了錢他來投資一點點,並沒有移送併辦意旨書上所 載的犯罪事實,洪緯投資的原因是他本來就有在投資,他 問我是做什麼,我就跟他說公司做網際網路的平台,所以 他就投資我,但對於他實際投資的金額我忘記了」、「( 對於洪緯購買股票的數量及金額是否爭執?)沒有爭執, 但我沒有騙他」等語 (原審卷第13-14頁)。⑷107年8月17 日準備程序供述:「 (之前開庭時表示就併辦部分否認詐 欺,就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是否承認犯罪? ) 我承認犯罪,但我認為金額有問題,但金額還在計算當 中」、「 (就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是否 均承認?) 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我承認,但就併辦意旨 書關於洪緯的部分,我的意見如我上次開庭時所述,是因 為我買他的房子他有賺錢所以才投資我的公司」、「(就 併辦意旨書上所載犯罪事實及洪緯所投資的金額是否沒有 意見,但否認有詐欺的事實?)是的」、「(就上開部分是 否需要傳喚證人來表示意見?) 我認罪,但金額的部分我 認為連徐玉琦自己都沒有搞清楚金額,因為股票全部都是 過戶給徐玉琦徐玉琦又有一張股票多賣的情況,賣掉股 票又沒有將股票拿給人家」、「本案事實上是黎家平、徐 玉琦、敬梅芳他們三人涉入非常深,包括如何去募款資金 ,不是只有我而已,我事實上只有負責賣股票、過戶股票 給他們」等語(原審卷第181-183頁)。⑸107年10月1日準



備程序供承:「(請確認對檢察官起訴及併辦之事實及罪 名是否均認罪?)認罪」、「(是否包含證券交易法、銀行 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部分?) 對於事實我不爭執, 但法律的部分我不懂,請律師回答」、「 (併辦的部分之 前是否認犯罪,現在是否承認犯罪?)是的」、「(對本件 金額部分是否已不爭執?)不爭執」等語(原審卷第428-4 29頁)。⑹107年11月12日審理程序供稱:「(對於下列起訴 及併辦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沒有意見,我都承認」 、「希望法官或是投資者給我一次的機會我來贖罪,請法 官給我從輕量刑」等語(原審卷第271、280頁)。 ⒊被告上開多次自白均於公開法庭為之,經法官再三確認無 訛,且俱有選任辯護人孫治平律師陪同在庭,辯護人並稱 :「對於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我們全部不 爭執,包含金額的部分我們現在也都不爭執,至於法律的 適用,就銀行法部分,我們認為構成要件是不該當的,詳 細會在辯論時一併表示」、「我們一開始就事實部分均不 爭執,但就金額部分我們予以保留,後來發現有部分金額 似乎與起訴書附表不盡相同,因此才就不符的部分有所爭 執。現在經過這段時間的比對,我們決定對所有的金額均 不再爭執」等語 (原審卷第429-430頁),被告自白係出 於任意性,當屬無疑。
⒋綜觀被告上開自白過程,其於原審107年4月25日初次準備 程序始,即就起訴書所載以詐偽方式販賣漢唐光電公司股 票犯行坦承屬實,僅就犯罪金額認需再核算,另就檢察官 移送併辦之告訴人洪緯部分 (即附表一編號1),否認有詐 欺犯行;嗣就洪緯部分亦坦承屬實;且經與辯護人核對卷 證後,就詐欺金額亦不再爭執;然就起訴書所載違反銀行 法犯行,認構成要件不該當。是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並非 就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概予 承認而照單全收,顯係經過核對卷證、深思熟慮後所為, 而非輕率為之,自屬可信。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先辯稱:於原審自白係遭選任辯護人欺 騙,若不自白會遭重判云云(本院卷第272頁,卷第324 頁);嗣改稱:一審時我念及徐玉琦之情份,自願去承擔 所有責任云云 (本院卷第350頁);就其於原審自白動機 ,陳述不一,已難置信;且被告明知遭起訴之罪名係最輕 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涉案金額高達3億餘元,並已詳閱卷 證,知悉徐玉琦等告訴人指訴內容,倘無其事,殊難想像 被告徒因避免重判、自願擔責而多次虛偽自白,自陷刑事 重典及民事高額賠償之窘境,所辯顯無可採。




⒍此外,有下列事證亦足佐被告於原審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緯、呂燕堂蔡榮源、李淑霞、簡永成袁菁梅敬梅芳林育如陳禹奇梅楷君梅耀文 ;證人即被害人徐玉琦陳秀霞黎家平郭裕杰、楊 榮泉、陳金榜黃炫達柯家裕何靜秋馬能嫻、蕭 仁豪、萬邵雯林靜慧俞雪櫻黃于哲蔡愛容、余 富美、來子芸、林鈺雲、王兆又、翁秀芳朱岱英、李 紘全、呂玉雪分別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分見附表一、二各編號之證據清單欄所示);證人 即金主謝清泉於調查員詢問及偵訊中 (他字2866卷第1 2-15、28-30頁) ;證人即漢唐光電公司員工楊子瑩(他 字2866卷第2-5、7-11頁)、王嘉溱(他字2866卷第31- 35、39-43頁)、林倩妏 (偵字27833卷第3-10、42-45 頁)、許嘉麟(偵字27833卷第3-10、46-48頁)、游惠卿 (偵字27833卷第3-10、37-40頁)、張淑貞 (偵字27833 卷第68-71、84-85頁)、莊嘉宏 (偵字7006卷第91-94 頁,偵字27833卷第143-145頁) 、陳俊欽(偵字27833 卷第31-34、49-51頁)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均證述明 確,上開證人陳述大致吻合,且核與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相符。
⑵且有投資人之匯款憑證、投資人與被告及徐玉琦之對話 內容及相關資料等 (詳見附表一、二各編號之證據清單 欄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547 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法院98年簡字第2961號 刑事判決 (他字2866卷第203-205頁)、臺灣板橋地方 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391號、89年度偵字第253號、89 年度偵字第 345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 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1743號刑事 判決(偵字27833卷第63頁,卷第205-210頁)、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6年10月18日證期 (發)字第 1060039337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6年7月14日證櫃審字第1060019116號函、台灣思科系 統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2日函(他字2866卷第30-32 頁)、附表三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及往來傳票(見附表三證 據清單欄所示)、聯合未上市股票資訊網網頁資料(偵字 27833卷第10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12月14日 (106)智專一㈠15166字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偵 字27833卷第109-160頁)、徐玉琦提供予投資人之漢唐 光電公司及被告簡介(偵字27833卷第240-244頁)、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字2866卷第110-117 、127-131頁)、扣押物品清單 (原審卷第119-125頁) 、漢唐光電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他字2866卷第 6頁)、取具上游(開立下游)進項來源 (銷項去路)營業 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他字2866卷第194-196頁)、變 更登記表 (他字2866卷第206-207頁)、財政部財政資 訊中心106年7月13日資理字第1062003771號函及所附漢 唐光電科公司97年1月至106年 4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資料 (他字2866卷第51-5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 6年12月11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60046530號函所附漢唐 光電公司99年至106年之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偵字2 7833卷第71-93頁)、漢唐光電公司網頁資料 (偵字2783 3卷第176-178頁,偵字7006卷第82-106頁)及現場照 片 (原審卷第101-102頁)等件為證,另有扣案之99年 起至105年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98年起至 104年 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查核報告書、漢唐光電公司 簡介、投資人收據、證券轉讓過戶轉讓申請書、匯款資 料、股東印鑑卡、漢唐光電公司員工交接清單、徐玉琦 匯款一覽表及漢唐光電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 (他字2866 卷第33-50頁,偵字27833卷第129 -139頁,偵字7006 卷第235-248頁)為憑。
㈡被告親自或透過徐玉琦向附表一、二所示投資人陳述其個人學 經歷、漢唐光電公司資金充足,經營光電產業,營運良好、 前景可期,即將上市櫃或與美國思科公司併購,可高額獲利 ,如併購不成,保證原價買回等節,俱屬虛偽不實,認定如 下:
⒈漢唐光電公司93年5月17月前之登記資本額僅3,000萬元、 實收資本額僅900萬元;於93年5月間辦理現金增資而使漢 唐光電公司登記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分別增加為 6億元及 1億8,900萬元,並向金主謝清泉借入1億8,000萬元以供驗 資,於完成增資之變更登記後,再行將上開款項返還謝清 泉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屬實(本院卷第436-437頁),並 經證人謝清泉證稱:伊於95年3月、96年1月間,分別借款 1億2,500萬元、5,500萬元與被告,被告借款 1、2天後即 歸還等語在卷(他字2886卷第12-15、28-29頁),復有漢 唐光電公司變更登記表、漢唐光電公司驗資帳戶 (即附表 三編號14) 資金流向圖暨相關傳票、漢唐光電公司營業資 本額撤銷案資料在卷可憑(他字2866卷第206-209頁,卷 第198-206頁,卷第16-26頁) ;且被告因虛偽驗資違反 公司法第9條規定,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961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考 ( 他字2866卷第203-206頁)。是漢唐光電公司自設立時起 ,實收資本額僅區區 900萬元,客觀上顯不足以發展屬高 科技之光電產業;其卻以不實增資方式,將登記資本額及 實收資本額分別大幅虛增為 6億元及1億8,900萬元,其刻 意製造漢唐光電公司資本充足之假象,彰彰明甚。 ⒉漢唐光電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經營實體咖啡店「酷咖啡」 及網路平台,主要營收則係來自「酷咖啡」,然仍入不敷 出,長年處於虧損狀態,營收狀況極差;又漢唐光電公司 並無光電設備、廠房,員工僅數人,顯然未曾且客觀上無 能力從事光電產業,有下列事證足憑:
⑴漢唐光電公司自99年迄 105年,各年度之營業收入僅數 萬元或100餘萬元,各年度虧損則高達數百萬元或6,700 餘萬元,自設立登記後迄 105年度之各年度均處於虧損 狀況,至105年度累計虧損達2億5,453萬6,805元一節, 經被告供承無訛 (本院卷第437頁),並有漢唐光電公 司99年度至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 負債表附卷可稽 (他字2866卷第33-50頁)。另依卷附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6年7月13日資理字第1062003771 號函暨所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所示 (他字2866卷 第51-56頁) ,漢唐光電公司自97年1月至106年4月僅有 43筆銷售資料,金額至多僅 3萬餘元,益見漢唐光電公 司營收狀況極差。
⑵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承:漢唐光電 公司目前員工約10餘人,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網路平台 、電腦軟件,自99年營運迄今呈虧損狀態,沒有獲利等 語(他字2866卷第70、97-98頁,本院卷第437頁)。 ⑶漢唐光電公司實際營業及營收狀況,據其員工證述略以 :
①證人即擔任漢唐光電公司董事長秘書楊子瑩證述:漢 唐光電公司除了酷咖啡外,我並沒有聽說有其他事業 賺錢,酷咖啡每月營業額約40萬元上下,至於哇酷網 路商城的營業額非常少,此外我不清楚漢唐光電公司 有無其他營業收入;被告每月 5日左右會到財務部門 向我們表示「明天會有資金進來」,漢唐光電公司每 月支出都是從被告所說的資金來支應;我一進公司時 大概只有10個員工,在我在職期間最多有到30個;法 務部在幫董事長(即被告,下同)的「哇酷商城」找商 家上架;研發部是幫哇酷商城維護例如付款機制、瀏 覽的流暢度;法務部都是處理董事長之前的案件,這



些案件都是聽王嘉溱稍微提過,但案件發生何事我不 清楚;財務部是我及王嘉溱王嘉溱做會計及出納; 科技媒體部是董事長新成立的,主要找人來寫文章, 放在天境傳媒的網頁上;我比較例行工作是每天要上 網看應徵者資料,約應徵者來面試,向義大利訂購咖 啡豆、咖啡機的零件訂購、新人報到的手續如加保退 保都是我負責,另外就是董事長交辦的事項及他的行 程;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就有問王嘉溱哇酷商城有無賺 錢,她表示沒有賺錢,業務部人員也都來來去去,被 告在每周一的開會會說業務部為何都沒進展,所以應 該是沒有營收等語(他字2866卷第2-5、7-10頁)。 ②證人即漢唐光電公司會計主任王嘉溱證稱:漢唐光電 公司實質營業項目就我所知應該是商城及咖啡廳,漢 唐光電公司沒有於其他地方或其他國家設置光電設備 研發生產廠房或實驗室;我 103年到職後,漢唐光電 公司的主要營收來源就是酷咖啡實體咖啡廳,年營收 約480萬元至450萬元,尚未扣除人事水電成本、「WO WKOOL哇酷商城」電子商務平臺年營收約3萬元及「 哇借貸」電子商務平臺的業務往來,但有部分「哇借 貸」的借款人沒有還錢,也被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從 我103年6月到職至106年10月離職間,漢唐光電公司 的年營收大約就是480萬元至450萬元左右,實際上漢 唐光電公司每年的實質支出是大於收入的,漢唐光電 公司主要往來的交易對象就是餐飲事業群相關的生產 設備與食材廠商;漢唐光電公司與酷咖啡的房租、管 理費、員工薪資、酷咖啡的食材、電費、電話費等, 每月固定支出金額大約280萬至350萬元;漢唐光電公 司沒有土地、廠房或實驗室,就我所知漢唐光電公司 的資產大概就是公司的OA辦公器材、電腦、門口 3座 鋼鐵人,其他應該就沒有什麼有價值的資產;公司每 個月的資金缺口約300萬元,1年資金缺口大約 3,600 萬;哇酷商城多半一個月只有一筆,收入不多沒有到 萬元,哇借貸這一年來我印象中沒有營收;資金來源 大部分是股東往來,如果有資金缺口會陳報給被告, 由他去想辦法等語(他字2866卷第31-35、39-42頁) 。
③證人即曾任漢唐光電公司會計主任之林倩妏陳稱:漢 唐光電公司營運狀況就是做網路商城,每個月都沒有 營收,也沒有盈餘,我印象中沒有往來交易對象;公 司旗下有網路商城「哇酷商城」,就是客戶將商品登



錄在漢唐光電公司架設的網路商城陳列販售;哇酷網 路商城的營業額非常少,每月的營業收入幾乎是沒有 ,我印象中沒有開發票;要支付每個月開銷時,就跟 被告報告,被告會從個人帳戶轉錢到公司帳戶支應; 我任職期間公司沒有營收,工作內容輕鬆,只是偶爾 跑銀行、邀約面試、買一些行政庶務用品,員工不到 十人等語(偵字27833卷第3-6、42-44頁)。 ④證人即漢唐光電公司研發部經理許嘉麟證述:我擔任 研發部經理則是負責管理研發部員工、新進人員招募 、瞭解公司系統需求、追蹤專案進度及檢視公司資安 情形等;8899B2B主要是賺取平台年費 (即開站費)每 件約 6萬元左右,哇酷商城訂單很少、哇借貸則是搓 合成功後,每件會向借貸方收取3%手續費,向投資方 收取1%手續費,但我只知道近一年都沒有搓合成功的 案件,上開網路平台的成本只有機器設備電費、網路 費用及負責操作的人事開銷,計約10、20萬元,我也 有耳聞漢唐光電公司每月都是入不敷出,酷咖啡生意 也不好,每月營收都無法正常支應固定開銷、員工薪 資及房租;漢唐光電公司每月入不敷出,我認為被告 所謂的「資金」,應該不是來自公司的各項營運收入 ;公司營運狀況,以我處理的資料面來講,看起來沒 有很好,至於酷咖啡也沒有很好,例如以哇酷商城訂 單來講非常少,哇借貸從開始到現在印象中十筆上下 ,去年都沒有等語(偵字27833卷第3-7、46-48頁)。 ⑤證人即曾任漢唐光電公司會計主任之游惠卿陳述:漢 唐光電公司營業項目是網路商城及一間咖啡廳叫酷咖 啡,網路商城就是客戶將商品登錄在漢唐光電公司架 設的網路陳列販售,公司酌收上架費,另外業務部與 研發部有承做P2P網路借貸,但金額約數萬元;103年 6月後酷咖啡開始籌備,103年 9月間正式營運,每月 營收約30萬元左右,年營收約360萬元,但必須支應9 位員工的薪資費用與店面租金20餘萬元,每月仍呈現 虧損狀態,至於網路商城的部分幾乎沒有營收,主來 往來的交易對象公司是一般消費者;漢唐光電公司主 要營收來源是酷咖啡營業額,每月營收約30萬元左右 ,哇酷商城與 P2P借貸幾乎沒有營收,每月支出都是 從被告所說的資金來支應;被告如何調借資金要問被 告才知道,但財務部員工都知道在資金緊的時候,徐 玉琦會到公司領股票;漢唐光電公司前揭所需租金及 人事營運費用,會計帳是登記從股東往來項目中支應



費用;我身為會計人員,瞭解公司正常營運應有相當 的營業收入,雖然被告給我的薪資還不錯,但我認為 漢唐光電公司沒有穩定的營收來源,加上費用支出過 大,僅靠股東往來周轉公司營運資金並不正常,因而 主動離職;我任職期間最主要收入是酷咖啡,但實際 上也是入不敷出;快沒有錢時就跟被告說,被告戶頭 就會有一位徐玉琦把錢轉進來,從他個人帳戶再轉到 公司帳戶去支應開銷,這種情形很常發生等語 (偵字 27833卷第3-7、37-40頁)。
⑥證人即漢唐光電公司資訊長、研發部經理陳俊欽證稱 :漢唐光電公司研發部主要維護公司網路平台的服務 、機房管理、美術設計相關及辦公室資訊相關技術支 援,我擔任研發部資訊長期間,負責管理研發部員工 、新進人員招募、規劃辦公室異動事宜、追蹤專案進 度、參加世貿中心辦的連鎖加盟展覽;太陽神搜尋引 擎是漢唐光電公司先前工程師設計,就是一般搜尋引 擎,不是超級電腦,使用客戶的流量很少;8899B2B 是媒介廠商供需的平台,係漢唐光電公司先前工程師 設計,我任職期間只有負責維護,我在職期間,印象 中沒有廠商登錄 8899B2B,也沒有廠商繳費並刊登訊 息;漢唐光電公司於 103年1、2月間開始規劃成立大 安店酷咖啡餐飲,我認為公司轉型成餐飲業,無法發 揮專長,加上當時女兒即將出生,故主動請辭在家顧 小孩;漢唐光電公司收入很少,僅有哇酷網路商城有 部分客戶,每年給漢唐光電公司開店費用約1萬5,000 元,但因網路平台競爭激烈,之後也讓客戶免費上架 ,這些客戶名稱我不記得;哇酷商城運作模式類似商 家寄賣,網路賣家進駐在該平台販售商品,不會另外 收取上架費,待商品成交後才會收取手續費,其中3C 類商品收取交易金額的1%手續費,其他類商品則收取 交易金額2%手續費;哇借貸是需要借貸的使用者可以 到系統上開立系統,通過信用評等後,由管理者核准 後,張貼借貸人的借貸金額、利率、還款期間,由願 意借款的投資人選擇想投資的對象,這是在我離職前 研發出來的,我曾投資 5萬元測試,後來經過存證信 函催收後才拿回本金和利息;99年後漢唐光電公司主 要營業項目為網路服務,包含部落格、 B2B、開店、 借貸平台,資訊長的業務為董事長交辦的系統維護與 開發等語(偵字27833卷第49-51頁,卷第31-33頁) 。




⑦證人即漢唐光電公司董事長秘書張淑貞證述:漢唐光 電公司主要是經營網路商城「哇酷商城」、餐廳「酷 咖啡」及借貸網路平臺「哇借貸」等業務;自我102 年到職,印象中漢唐光電公司旗下的「哇酷商城」月 營收約數百至數千元,但扣除會員出貨成本、油電費 及手續費用後,幾乎打平、甚至虧損;「哇借貸」電 子借貸平臺,是透過該平臺搓和金主與有需求的借款 人,從中收取微薄的手續費,但有3至4成「哇借貸」 借款人無法償還,因此「哇借貸」部分也可以說是虧 本;我雖然不確定漢唐光電公司有無實際營收,但我 知道支出的人事成本極高,例如資訊長每月薪資高達 30萬元、研發經理則高達12萬元,就連總機人員薪資 都有3萬元,因此全數員工薪資總計約100餘萬元,我 不清楚支付這些開銷的資金來源為何;據我所知,漢 唐光電公司應該都是使用入帳的股款支付所有開銷, 股票完成交易後,相關款項會先匯入被告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再由王嘉溱游惠卿指示自被告個人帳戶轉 匯至漢唐光電公司帳戶,後自漢唐光電公司帳戶支付 相關費用;漢唐光電公司主要往來的交易對象就是餐 飲事業群相關的生產設備與食材廠商等語(偵字2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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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思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