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8號
ULDV,108,除,98,201912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弘 
代 理 人 陳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 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 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之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而上開支票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
│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98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新臺幣)│ │ │
├─┼─────────┼──────┼───────┼─────┼────────┼──┤
│01│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8 年6 月25日│39,995元 │JE1573958 │ │
│ │司 王建弘 │斗六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