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煒程
林益漴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任明秀
上 訴 人 林雅伶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保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3,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