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號
ULDV,108,重訴,12,2019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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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煒程 
      林益漴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任明秀
上 訴 人 林雅伶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保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2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3,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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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