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號
ULDV,108,訴,49,2019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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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林金蘭


      余炳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政宗陳億茹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890,102 元(計算式:218,710 +243,020 +3,441,459 +
3,986,913 =7,890,10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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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