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林金蘭
余炳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政宗、陳億茹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890,102 元(計算式:218,710 +243,020 +3,441,459 +
3,986,913 =7,890,10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