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58號
ULDV,108,訴,358,2019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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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志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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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