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志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5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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