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6號
ULDV,108,補,186,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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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廖仁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陳彩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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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