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江珮綾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扶助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的薪資 單、水電瓦斯通訊費用收據、保險資料、全部存摺之內頁影 本、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資料到院,前經本 院於108 年5 月20日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5 月 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 人未於期間內補正。再經本院於同年10月29日訊問時,當庭 命於一個月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 ,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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