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45號
ULDV,108,家救,45,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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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品寧



相 對 人 賈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離婚訴訟,因無資力負擔訴訟費 用而申請法律扶助,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具狀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10 8 年度婚字第143 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並經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 報單、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資料 為釋明,又本院審酌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143 號離婚等事件 案卷後,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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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