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68號
ULDV,108,司促,776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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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聲 請 人 蘇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育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08 年11月11日、同年12月5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 內提出借據或LINE對話等相關文件以釋明聲請狀上所載清償 日期及利息起算日係自借款時起算之主張為真實。另就所提 供之匯款資料,具體釋明何筆匯款為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借款 ,並將各筆匯款金額及對方帳戶具體標示清楚。聲請人已於 同年11月12日、同年12月6 日分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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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