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51號
ULDV,108,司促,7351,20191216,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聲 請 人 林俊宏即建成重機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春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08 年10月24日、同年11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提 出①相對人黃春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列 出請求債權之計算式(事實理由記載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 符),③及釋明本案是否有其他證據,如相對人簽收之送貨 單等。聲請人已於同年10月25日、同年11月18日分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