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號
ULDV,108,勞訴,2,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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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夏昌漢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林權益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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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