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夏昌漢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林權益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