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8號
ULDV,107,訴,468,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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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廖添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李重慶、李重喜李承金、李建
長、李信男、陳信雄王廖香鄭銅城李萬生高蜜李權益
李應章林朝安林朝德張淑珠李岳龍林琮舜鄭慶璋
鄭高協李富貴林珍鳳陳運慶陳幸君鄭明宗鄭明正
莊惟媜莊博鈞莊博凱鄭紹清李孟蒼李旻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5 日所為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附表二中關於被告「高密」之記載,應更正為「高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所為本件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附表二中關於被告「高 蜜」部分誤載為被告「高密」,已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誤,該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此有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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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