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7號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百田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妹 王玉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
(108 年度毒偵字第718 號、第1014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百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因服用鴉片類藥物過量, 白質腦病變等症狀,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下稱嘉義長庚醫院)就診,經該院診斷被告因上述疾病, 自108 年10月8 日開始住院,於108 年11月9 日出院等情, 有輔佐人提出嘉義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參。而關 於被告目前之病況,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嘉義長庚醫院,函覆 略以:被告目前實質上屬失智狀態,可被動出庭應訊,但無 法理解或回答問題,亦無法作有效之辯護;海洛因腦白質病 變,影像上為廣泛腦白質海綿化,臨床特徵為急性發生之認 知功能下降或合併運動失調一節,有嘉義長庚醫院108 年11 月29日長庚院嘉字第1081150414號函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現確已因疾病影響正常在庭表達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 判,有首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 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4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