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77號
ULDM,108,聲,1177,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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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福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4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福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福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 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 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 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 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 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 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 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 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 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 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 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鄭福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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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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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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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15日 │107 年4 月19日 │107 年4 月9 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3208、3287、│年度偵字第3208、3287、│年度偵字第7607號 │
│ │3763號 │37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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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711 號 │107 年度易字第711 號 │108 年度易字第368 號 │




│實├───┼───────────┼───────────┼───────────┤
│審│判決日│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8 月20日 │108 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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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711 號 │107 年度易字第711 號 │108 年度易字第368 號 │
│決├───┼───────────┼───────────┼───────────┤
│ │確定日│107 年9 月17日 │107 年9 月17日 │108 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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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年度執字第3073號 │年度執字第3074號 │ 8 年度執字第4241號 │
│ │ │ │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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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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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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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12日 │107 年4 月1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7607號 │年度偵字第7607號 │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368 號 │108 年度易字第368 號 │ │
│實├───┼───────────┼───────────┼───────────┤
│審│判決日│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368 號 │108 年度易字第368 號 │ │
│決├───┼───────────┼───────────┼───────────┤
│ │確定日│108 年11月25日 │108 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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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 │ 8 年度執字第4241號 │年度執字第4242號 │ │




│ │②編號3 至4 號已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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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