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517號
ULDM,108,交易,517,2019121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田




      潘昕汝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
字第3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黃士田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 凌晨1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 雲林縣斗南鎮新生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生三路與 仁愛路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見閃光紅燈號誌表示需「停車 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 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以及汽車行至交岔路口 ,其行進或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而依當時天候陰、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被 告即告訴人潘昕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告訴人楊芩慧石凱州謝庭恩何怡苹,沿雲林縣斗南 鎮仁愛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原應注意見閃光黃燈表示「警 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以及汽車行 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而依當 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 ,2 車因而在新生三路與仁愛路交叉路口處發生碰撞,致黃 士田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臉部撕裂傷、頸椎撞擊 、左手麻及無力之傷害;潘昕汝受有頭部外傷、左膝擦挫傷 、左耳挫傷之傷害;楊芩慧受有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左 大腿挫擦傷之傷害;石凱州受有臉部擦挫傷、右手肘挫傷之 傷害;謝庭恩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之傷害;何怡苹受有 頭部外傷、臉部挫擦傷、左膝挫傷、右側小腿挫擦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黃士田潘昕汝相互提告,及告訴人楊 芩慧、石凱州謝庭恩何怡苹告訴被告黃士田過失傷害案 件,檢察官認被告2 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告訴人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6 紙附卷可稽,依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