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38號
MLDV,108,訴,638,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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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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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