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瑞庭等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574 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