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74號
MLDV,108,訴,574,2019122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瑞庭等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574 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