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7號
MLDV,108,訴,547,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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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0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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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