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38號
MLDV,108,訴,538,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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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劉金蘭 

被   告 謝秉宏 


      李永威 

      顏鈺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附民字第24號)
,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秉宏顏鈺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07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謝秉宏顏鈺洛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謝秉宏顏鈺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一、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 新臺幣(下同)3,100,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於108 年12月10 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變更該項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賠 償原告50萬元及自民國107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依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 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 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 同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 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 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固著有判例,惟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參照) ,其訴訟是否合法 ,應以刑事法院裁定移送時為準。本件被告李永威附帶民事 訴訟於裁定移送民事庭時,其刑事部分因被告通緝尚未判決 ,被告李永威是否係宣告有罪、無罪不詳,該附帶民事訴訟 即非合法.是本件被告李永威裁定移送民事庭部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其訴。三、本件被告謝秉宏顏鈺洛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秉宏顏鈺洛共同參與詐欺集團,佯 稱為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使其依指示分 於105 年8 月9 日、10日交付85萬元、175 萬元( 以上均非 由被告向原告取款) ,並於105 年8 月17日匯款50萬元至訴 外人張淑霞於埔里鎮農會之帳戶(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再以詐騙之方式誘使該帳戶之持用人即 訴外人張漢達於同年月18日提領,再經顏鈺洛張漢達收取 該筆款項。顏鈺洛收取該筆款項後交予某人轉交謝秉宏,再 轉交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 50萬元及自107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謝秉宏顏鈺洛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詐欺取財事實,其中被告謝秉宏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被告顏鈺洛有期徒 刑1 年2 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刑事案件全卷核閱屬 實,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秉宏顏鈺洛共同 參與詐欺集團,佯稱為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致原告陷於錯誤 ,而於105 年8 月17日匯款50萬元至訴外人張淑霞於埔里鎮 農會之帳戶,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再以詐騙之方式誘使該帳戶



之持用人即訴外人張漢達於同年月18日提領,再透過某人指 示顏鈺洛張漢達收取該筆款項。顏鈺洛收取該筆款項後交 予某人轉交謝秉宏,再轉交其等所屬詐欺集團等情,致使原 告誤信而匯款,業如上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謝秉宏顏鈺洛 應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害50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未定期 限之金錢債務,最後一位被告於107 年4 月11日收受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謝秉宏顏鈺洛連帶給付自107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謝秉 宏、顏鈺洛連帶給付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訟起訴狀繕本送達 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即107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 ,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 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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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